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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全文
时间:2017-07-22 14:48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杭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美丽杭州”(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重点加强细颗粒物(PM2.5)的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促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改善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杭州市各类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限制区排放标准限值。2014年,各区、县(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在2013年基础上均提高9%。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1.调整优化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产业布局。主城区积极开展“腾笼换鸟”,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任务。全面启动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搬迁工作;关停杭州炼油厂等7家企业,全面启动杭州达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邦高新有限公司、浙江石原金牛农药有限公司、波美(杭州)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杭州包尔得有机硅有限公司、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生产基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化工企业关停转迁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调整优化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两区五县(市)]建成区产业布局。开展两区五县(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开展杭州经济开发区、萧山区沿江区域产业恶臭污染源的整治。严格控制大江东区域新上大气污染项目、禁止新上废气重污染项目,加快该区域现有大气污染企业整治和结构调整进程。 责任单位: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政府 3.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优化产业布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继续推进“无燃煤区”建设。 (1)深化主城区“无燃煤区”建设成果,推进两区五县(市)建成区“无燃煤区”建设,逐步将“无燃煤区”范围由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 (2)2014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1台燃煤机组。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完成1—2台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尾气深度处理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实施3台(其中6月底前完成1台)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尾气深度处理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中表2(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关停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扬伦纸业公司、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和杭州华丰造纸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杭实集团,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城区、拱墅区、萧山区政府 (3)全市新建项目原则上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投集团 (4)各区、县(市)非建成区完成50%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含导热油炉)及相应吨位窑炉的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25%的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炉窑(不含热电厂)天然气改造或尾气深度处理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完成印染行业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同步推进五县(市)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省里下达的308台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任务。完成临平副城125万平方米温室甲鱼塘关停工作,完成杭州之江度假区温室甲鱼塘改造或关停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耗煤新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2014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4%;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2)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加大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2014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3.5%左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市建委 (3)推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或煤改气工作,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富阳市调整造纸工业园区供热布局,开展所有自备燃煤电站和自备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完善杭州市天然气供应及管道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建成天然气供气管线92公里以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基本实现天然气供气管网全覆盖。通过向省政府争取和引进LNG气源等,保障天然气供应,力争降低工业燃气价格。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4.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1)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起,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控制机动车增长。研究制定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政策措施,严格限制机动车增长速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8.5%。加快主城区以及两区五县(市)建成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进ETC工程建设,新增ETC用户1万名,累计用户总量达到9万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继续推进机动车清洁化工程。 (1)推进公交车清洁化工作,主城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采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100%,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达到60%以上,其余各县(市)达到50%以上。推进出租车清洁化工作,主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出租车达到2000辆以上。加快加气站配套建设,主城区新建6—8座加气站,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同步建设配套加气站。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工作,督促主城区3座储油库和112座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规范运行,年回收汽油450吨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贸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相关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开展环卫车、混凝土搅拌车、邮政车、快递车辆、建筑施工工程机械等的清洁能源改造,环卫车、混凝土搅拌车、邮政车新增车辆一律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局、杭州邮政公司、市城投集团 3.加快提升燃油品质。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贸易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4.全面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 (1)在各区、县(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的基础上,将“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大至重点镇、主要公路,并进一步延长限行时段。主城区实施国I汽油排放标准车辆限行。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局 (2)加快淘汰“黄标车”,全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51000辆以上,其中主城区22000辆、萧山区13420辆、余杭区5170辆、富阳市3590辆、临安市4630辆、建德市1590辆、桐庐县2140辆、淳安县730辆。主城区淘汰所有公交“黄标车”。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 (3)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小客车“黄标车”可以产生更新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淘汰的小客车“黄标车”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 (4)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严把车辆检测关,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购或转入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不得上路行驶。加强对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检测行为。建德市按新标准新建并投运1座尾气监测系统,萧山区抓紧投运2013年新建的尾气监测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行“绿色运输”,把“黄标车”限行与核发特许通行证、渣土运输许可证、营运许可证相结合,对营运时段、区域与“限行”要求有冲突的“黄标车”,一律停发相关通行证、许可证。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执法,在全市推广“黄标车”电子抓拍系统,把“黄标车”限行执法纳入重点车辆查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进移动源尾气治理。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新汽车尾气净化装置,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主城区开展国Ⅲ排放标准公交车加装颗粒物捕捉器试点工作,市财政予以补助。开展船舶尾气污染治理,强化运输扬尘防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按计划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导向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实施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工作。完成省下达的77台火电65蒸吨/小时以上机组、52家企业的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以及30家水泥企业烟粉尘治理项目;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热电企业脱硝工程;2014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有色金属企业脱硫工程,完成省下达的5个脱硫工程。2014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火电厂(含65蒸吨/小时以上热电厂)烟尘、氮氧化物达到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14年年底前,杭州钢铁集团烧结机机头达到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国家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主城区率先启动燃煤热电厂清洁化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中表2(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要求,建立VOCs排放清单,探索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监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启动化工、纺织印染、化纤、印刷包装、木业、制鞋、涂装、涂料、橡胶塑料制品、合成革及生活服务业等11个重点行业的VOCs调查,完成省下达的103家化工企业和印染行业VOCs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全市炼化与化工、涂装、生活服务业(服装干洗)、合成革4个行业的VOCs治理工作,建成整治示范区;启动其他重点行业VOCs调查和治理试点,各区、县(市)每个行业完成2-3家试点。完成涂装[装备制造(临安市)、汽车维修(拱墅区)、彩钢(萧山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轮胎,杭州经济开发区)]、印刷和包装(杭州经济开发区)、化纤(萧山区)、生活服务业[服装干洗(下城区),餐饮油烟(上城区)]等重点行业验收规范的制定工作。萧山区实施化纤行业VOCs治理工作;完成19家彩钢涂层企业和7家塑胶涂层企业的VOCs治理工作。全面启动临安市印制电路板行业VOCs治理工程,完成10家原地整治企业VOCs治理工作。开展富阳市上官球拍行业环境整治,取缔、关停22家无证无照喷漆加工点,完成52个喷漆点治理。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4.严格控制装修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65%。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 5.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启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全面开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至2015年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72家,2014年各区、县(市)完成50%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6.淘汰落后产能和重污染、高能耗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和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关停、淘汰政策,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关停255家大气重污染企业;淘汰造纸10万吨、印染0.5亿米、化工1万吨、砖瓦窑7座、标砖2.1亿块的落后产能,具体任务由市淘汰办(市经信委)另行发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1)制定出台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在生产、服务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城市扬尘污染和农村废气污染控制。 1.加强建设工地扬尘管理。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工地扬尘管理工作。创建标准化样板工地,主城区所有工地全面开展文明工地创建,并严格按照创建标准进行管理,其他区、县(市)参照执行。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地洒水、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落实“七个100%”的要求。加强对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经费的监管,保障工地扬尘治理经费落实到位。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及管理考核,把扬尘污染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同时录入“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并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招投标等挂钩。开展4000万平方米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严格落实道路扬尘控制要求,推行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市区道路扬尘控制。各区、县(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开展300万平方米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制定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管理办法,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控制。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扬尘控制,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全面完成主城区及两区五县(市)建成区煤砂石等堆场的扬尘治理。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4.加强城市其他扬尘控制。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废弃物,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公安局 5.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鼓励秸秆利用资源化、商品化。萧山区开展秸秆焚烧与综合利用试点。完成秸秆机械化还田32750亩,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各区、县(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杭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7万吨。加强农产品保护基地周边大气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防止农产品受大气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6.防治矿山废气污染。制定实施矿山治理规划方案,逐步关停主城区、两区五县(市)建成区及其他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矿山。全面完成“四边三化”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全市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30%、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7.全面开展绿化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完善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湿地、防护林建设以及交通走廊两边绿地建设,低丘缓坡、林地开发要及时植树复绿,扩大绿化面积。全市新造林7万亩以上。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1.继续推进餐饮行业整治。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年底前基本完成无证无照餐饮企业的查处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2.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制定并实施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理维护制度,推动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建设。城区餐饮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立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主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两区五县(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餐饮油烟治理,餐饮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95%以上。继续在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进餐饮业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贸易局 (七)健全大气环境治理科技支撑体系。 1.深化课题研究。完成杭州市气候专项规划调研,开展霾的时空分布、变化趋势、输送规律以及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等课题的研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 2.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深化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善雾霾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提高空气质量指数(AQI)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基本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2014年6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实施应急行动方案或子预案;五县(市)制定实施本区域应急预案。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 1.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强化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通过行政监察、综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考评办 2.强化环境执法。交警、环保、交通、城管、市场监管、建委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工业企业、各类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等的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点源、大气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每月公布主城区各区降尘监测结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九)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1.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和全面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杭湖嘉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推动建立四城市市政府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例会、进展信息通报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合办、市经信委、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 分解目标任务,丰富合作内容。确定2014年区域合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并进行量化、细化;强化合作的制度性约束,积极推进环评会商、行业共治、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年度大气污染整治任务和各自实际,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成员单位要选派年轻骨干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大大气质量预警预报和源解析方面人才的引进力度,抓紧招聘专业人才,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防治力量建设。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细颗粒物等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初对各区、县(市)上年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实施大气污染项目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新、扩、改建项目限批。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能源结构调整、“黄标车”淘汰、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废气治理监控及其他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财政补助支持力度,煤改气(或实施燃煤锅炉、窑炉烟气深度处理)的财政补助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无燃煤区”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联动和全民行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基础作用,广泛动员企业、街道(社区)、在杭高校积极参与,引导公众共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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