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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秸秆禁烧需厘清五种关系
时间:2017-08-01 14:15  

根据环境保护部前段时间通报的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巡查监测情况,全国共监测到疑似秸秆焚烧火点862个,比去年同期增加54个,增幅为6.68%。

每至秋季,秸秆焚烧问题都会成为环境治理工作的难点。有的地方采取经济手段,甚至处罚上千万元,有的地方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结果却是年年禁、年年烧。秸秆焚烧问题已经成为关乎空气质量、关乎政府公信力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秸秆焚烧问题需要厘清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要厘清疏与堵的关系。疏堵结合的办法已经提了很多年,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的地方在堵上下了很大功夫,却在疏上进展缓慢。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关键在疏导,没有出路的堵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2014-2015年)》提出,到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要达到88%以上。为此,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然而,堵却是目前解决秸秆焚烧问题的重要手段,但堵的落脚点应放在以堵促疏上,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遏制秸秆焚烧行为,做到疏堵结合。疏堵要灵活,在一些秸秆产量高、综合利用率低的地区,采取适时、集中、有序、有控制的焚烧也不失为解决目前秸秆焚烧难题的一个临时性办法。
第二,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目前,秸秆综合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农民没有收益、企业没有效益,双方在秸秆综合利用上均缺乏积极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要让农民和企业在秸秆综合利用中有劲头、有奔头。地方政府要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作用,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出台有关秸秆问题的综合指导性意见,政策上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科技上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服务上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体系,资金上不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范围,并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电价、税收、信贷等多方面优惠。与此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疏导方面的关键性作用,政府资金在投入上要发挥带动作用,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到秸秆综合利用中。从长远看,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第三,要厘清干部与农民的关系。笔者在调研时,有的基层干部反映,现在实施强制性禁烧,有很多农民不理解,有的甚至开始出现抵触情绪,出现“干部累够呛,群众吓够呛”的局面。事实表明,围追堵截的禁令方式实质上是治标不治本。处理禁烧问题,干部不应将农民放置在对立面,而要切实改变作风,学会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替农民想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要加强技术交流和知识普及,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同时,做好宣传与普及,让农民真正认识到秸秆焚烧的危害和综合利用的益处,在突围秸秆焚烧的困局中建立融洽的干群关系。
第四,要厘清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在综合利用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改部门统筹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农业部门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秸秆综合利用,科技部门抓好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财政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秸秆综合利用的财税扶持政策。在禁烧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调研中,有些基层人员反映,有的地方政府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在环保部门,但基层环保部门在能力与人员上根本无法满足禁烧工作要求,有的县幅员上千平方公里,环保局所有人员加在一起不足40人,就算全员上岗、24小时不休息也堵不住。地方政府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的推进机制,尤其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禁烧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要厘清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在解决秸秆焚烧的问题上,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并不矛盾,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秸秆本身是一种资源,如果利用得好,实现资源化、商品化,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资源紧缺的问题,同时,也起到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过程中,要为农民创造经济效益,使秸秆综合利用真正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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